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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8月3日,市工商局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暨发照仪式”,向社会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据统计,新法颁布前我市按照企业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90多家。新法出台后仅一个月,我市已有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此次发照仪式上,市工商局对这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对该法律出台前已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新法培训。
护农,就是要让农民得利!日前,记者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等问题,采访了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谢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意义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许多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逐步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有效地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不过在实际运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有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面临登记难、经营难、规范难等诸多问题,影响其经营活动的开展,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类型、基本特征得不到确认,国家也很难出台针对性的优惠政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规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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