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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流协会章程(草案)
日期:2007-12-20 21:25:55 人气: 162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物流协会。 

第二条  安徽省物流协会是集服务、联络、学术交流等内容,以安徽物流商为纽带,广泛联络物流界人士,推进安徽物流业发展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安徽、建设安徽,发挥徽商“诚信待客、经营有道”的优势,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外徽商提供服务,促进安徽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徽商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弘扬徽商文化,发扬徽商精神,为促进安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合肥市宣城路103号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在安徽物流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物流研究团体和安徽籍企业家建立友好往来联系; 
3、组织对物流文化和现状的考察与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为安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4、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为安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5、与有关部门共同办好物流论坛,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省内外志愿加入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安徽省物流协会由省境内志愿加入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在皖创业的著名企业家及安徽省企联的企业界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在省内创业有成的安徽籍企业家; 
(四)省内从事物流研究的机构; 
(五)从事物流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 
(六)与安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 
(七)各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具备上述七条之一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且热心物流、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安徽省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可参加安徽省物流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担任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担任理事的企业会员: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物流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4、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担任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3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 
(二)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协会手册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文字宣传、介绍企业; 
(四)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担任副会长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每年交纳5000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协会重要活动的决策; 
(二)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征得会长同意,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协会手册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 
(七)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申请加入本会非企业会员享有企业理事会员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3、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期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3、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召开学术会议; 
5、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6、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7、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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